大家都知道EB-5指的是美国投资移民。可美国投资移民为什么叫EB-5呢?
因为它是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基于职业类移民的第五类,所以叫EB-5。主要定义就是只要投资50万美元,创造10个就业,就可以拿到绿卡。目前的排期时间略长。新的草案、新的改革也在酝酿当中,可能投资额会涨到最低80万美元。
L1是一种工作签证,分为L1-A和L1-B两类。L1-A是面向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签证, L1-B是面向技术人员的工作签证。这里L类的签证都是针对跨国公司而言,跨国公司就意味着在美国和中国两地都有公司,两家公司是一个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
所谓关联公司就是互相控股或者是属于同一个股东,可能美国公司是中国公司的股东,或者中国公司是美国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中国公司美国公司是同一个股东所拥有。所以,中美两地属于跨国关联公司,这是L1签证的一个基本前提。
通常,在移民上所用的概念并不是L1-B。跨国技术人员签证L1-B跟H1-B一样,H1-B是在美国的工作签证,L1-B是关联的跨国公司的在美工作签证。如果要把中国的雇员、技术人员派遣到美国工作,申请工作签证之后,想要移民走的路径是EB-2,与H1-B一样,走的是专业技术人员、硕士以上学历,或者本科加上五年工作经历等类似白领绿卡的申请途径。
L1-A签证是高管工作签证,它不是技术人员,而是把总经理、财务总监、高管等从中国派到美国,这是L1-A工作签证的基本概念。因为L1-A是工作签证,如果在这个基础上想申请绿卡,那走的就是跨国高管的绿卡申请,这个类别就是EB-1C。
美国EB类移民分为12345五类,第一类是杰出人才,第二类EB-2是白领,第三类EB-3是蓝领,EB-4是宗教工作人员,EB-5是投资移民。
EB-1类又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是杰出人才,是各行各业的拔尖人才,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只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就可以。B类是指在美国的研究机构或者是院校、大学院校的研究人员,是由雇主发起的申请。C类就是指跨国公司在美国,把高管从中国派到美国,对于此类跨国工作的优秀高管,美国给予绿卡,申请跨国高管的绿卡叫EB-1C。
L1-A是一个跨国高管的工作签证申请,EB-1C是一个跨国高管的绿卡申请。这两者条件几乎差不多,但实际上,一个是工作签证,并不能给身份,最长只能在美国待七年;另外一个直接是绿卡,拿到的就是绿卡身份。
现在,我们经常说L1和EB-1C基本上不分了,因为现在很多国内企业主或者老板到美国投资一个新企业,或者建立一个新公司,使美国公司跟中国公司构成关联公司,之后自己把自己派到美国去工作,就是使用L1-A签证。
L1-A与EB-1C的关系
尽管L1-A与EB-1C之间存在着非常类似的申请条件,但两者还是属于不同的类别,他们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事实上,L1虽然是EB-1C较常见的步骤,但并不是EB-1C的必然要求。只要符合EB-1C的条件,即使受益人高管从未持有过L1签证,甚至从来没有进入过美国,也可以通过EB-1C取得绿卡。
反之,即使已经取得了L1工作签证,如果不能满足EB-1C所要求的条件,在其基础上提交的EB-1C移民申请也不一定就能够获得批准。在实践中,L1-A可以成为EB-1C的有利证明,但其既非EB-1C的必要前提条件,也非EB-1C成功的保障。
EB-1C和EB-5对比
EB-1C要求中美两个公司为子母公司或附属公司关系,EB-5要求申请人在美国投资一个企业或者投资到区域中心。
不过,EB-5投资移民相对来说历时更久且有更多不确定因素,因为必须经历两年临时绿卡后通过再次审查才能拿到永久绿卡,目前排期如果解决不了是越等越久。而EB-1C是直接拿到永久绿卡,一般3年就能拿到。
美国每年为EB-5投资者提供10000个名额,EB-1(A\B\C)每年40000个名额。所以,单从时间上来讲,EB-1C比EB-5快很多。若子女年龄快到21岁的关卡,已经等不了EB-5的排期,那还是建议走EB-1C快速通道。
① 最简单。无资金来源解释要求;无学历及无语言要求;
② 最省心。特许经营生意,政府备案,低运营风险;有固定资产抵押,资金安全有保障;
③ 最快速。办理周期短,最快三年获绿卡;
④ 最优质。快速登陆美国,配偶合法工作,子女免费公费教育。
EB-1C跨国高管的绿卡申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关联公司在美国是新设的,那么只有新设关联公司一年之后,才可以去申请EB-1C,就是跨国高管绿卡。另外一种可以在美国收购现成的企业,如果就业和营收都达标,那么就可以直接申请EB-1C绿卡,并不要求是收购满一年才可以申请。因为EB-1C绿卡并不是投资人所发起的绿卡申请,而是投资人所收购的企业。
比如你是A公司的老板,到美国设立了一个B公司,那么美国的B公司在你的L1-A签证满一年后,可以为你申请绿卡,但必须要看到正常的真实的企业营收。在美国每年都要报税,想要对财务数据作假比较难,被发现了反而会得不偿失。
如果在中国公司有高管经历,可以直接收购美国企业,能够直接满足EB-1C的绿卡申请要求。但也需要提前安排好,不能想当然地去做,那样通过率会非常低。
由于EB-1C的不定性也较强,且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评判没有一定的硬性标准。因此,如果申请者本身对在美国成立公司,及运营没有丰富经验,收购第三方已成功运营的机构企业也不失为一个节省时间、稳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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