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美国移民的条件是相当宽松的,她的移民条件就简单概括为:
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无资产要求、无学历、语言、年龄、商业背景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只需证明投资50万美元5年于区域中心中的项目资金为合法所得,可以是赠与、继承等方式(不含项目发行费5-6万美元)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一同申请。
那么到底有多宽松呢?大家或许会对“合法所得”有疑问!
如何证明您参与投资的50万美金为合法所得?证明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首先,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据标准采用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优势证据标准: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属于采信规则。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在美国司法体系中,这是一个相当宽松的举证要求,远低于一般民事司法中的“明确并有说服力(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的举证标准。移民局在2013年5月30日的EB-5备忘录对这个标准是这样解释的:“申请人不需要消除审理过程中的所有疑问。即 使审理人员对真实情况有一些疑问,只要申请人递交了相关的、有说服力的、可信的证据,能够让审理人员得出多半可能是真实的或可能是真实的这样的结论,申请 人就满足了举证义务。由此可见,EB-5申请的审理标准是相当合理不严苛的,广大客户大可不必为证明合法来源太过紧张。
其次是,整体情况评估法则(totality of circumstance approach):即移民局在审理EB-5申请时要根据所提交证据文件的“整体情况”进行判断,而不仅是过于依赖个别文件或信息。
证据的力度和提供的文件的价值
证据力度/文件价值(Evidentiary Weight/Value of Documents)
最强(strongest):政府、税务或银行记录
中等(medium):由客观/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陈述/书面证词
最弱(weakest):由投资人或投资人的朋友/亲戚或投资人的公司提供的陈述
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度被认为最弱,因为他们具有利己性
这些证据可以较好的用来支持或解释其它文件,但无法单独使用
仅使用利己性的陈述而不提供其它文件将会导致USCIS发出补件通知(RFE)
就资金来源(SOF)中的某一部分提供多种来源的证据将会增强证明力度
如发生必要文件缺失
在客户声明和说明信中解释文件缺失的原因。解释应尽可能详细。诸如“无法获取文件”之类的表述是不够的。必须说明无法获取的原因以及为了试图获取文件做了何种努力。
如果文件缺失的原因是由于它们年代久远,USCIS通常都会宽容对待,但仍须提供相应解释。
如果缺失的文件非常重要且时间较近,则应试图从多人处获得不同解释(例如,投资人声明+朋友/亲戚声明+银行出具的信函等)
在文件缺失的情况下,应立即提供相应说明,而不是等收到RFE后再提供说明。
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RFE延误。
这样做还可以测试USCIS对该说明的认可度。
考虑是否可以提供其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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