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无法强行限制枫叶卡持有者的出入境自由,但是枫叶卡是有五年的有效期限的。所谓的居住期限限制,其实就是枫叶卡更换新卡的必要条件。但是法律如何制定是一方面,清楚知道具体如何执行也同样重要。实际情况是,当你持有过期的枫叶卡来到加拿大边防,边防并不会强行将你遣返回中国,而是会按照以下模式进行处理:
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及规则(IRPA,以下简称移民法)第28条规定:永久居民在过去五年内(1095天)必须在加拿大境内住满730天。若是违反了这项规定,便可能不被允许入境 -A41(b)。边防官员有权对其进行拘留,并根据44条提交一份书面报告给“部长”。
报告中会说明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他的居住义务。部长若认为合理即可签发离境命令(Departure Order)-R228。若签发R228,未满足条件的永久居民需离境加拿大。
若不签发R228,则该永久居民会被维持拘留并在48小时内对其进行拘留审查(Detention Review)-A57。移民署(Immigration Division)将审查拘留的理由,并决定是否持续拘留。若是维持拘留,则将在7天内对其进行第二次审查。接下来会每30天进行一次审查。维持拘留意味移民署即不认为该永久居民因违反了居住义务必须被遣返出境,亦不认为该永久居民履行了其居住义务。事实上,这也就是给这位永久居民申诉机会,说服移民署恢复他的枫叶卡。
而事实上,移民者只要不主动放弃枫叶卡,大多数都会获得申诉的机会。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关于申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申诉机会就是允许被拘留的永久居民根据A63(3)向移民上诉署(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诉申辩重新建立他的加拿大居留权的理由。
A63(3)听证会上,该永久居民需能说服移民上诉署:
1.重新建立永久居留权的理由;
2.他与加拿大的关系(”ties”)
3.他与原居住国家存留的关系;
4.如果牵涉到孩子的话,那么孩子的最大利益是什么?
一般来说,移民上诉署的决定便被认为是最终决定,但是如果有联邦法院法案(Federal Court Act)第18.1(4)所列原因之一的话,永久居民便可提出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要求。
如该永久居民在A63(3)听证会上获胜,他的枫叶卡将继续维持。
如该永久居民在A63(3)听证会上败诉,但认为他可按18.1(4)联邦法院法案所列原因之一要求司法审查,则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Application for Leave)。
1。假如司法审查被拒,就将维持原判决,并将被执行。
2。假如上诉申请被接受,司法审查申请可在30到90天之内提出。
司法审查若是败诉,便将维持原移民上诉署的决定,否则该案将被送回移民上诉署重审。法官会指定另一位官员审理。
任何一方不同意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便可向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提出上诉。
也许从法规上看起来非常复杂,但是我们要知道,正是因为加拿大愿意给移民者足够多的解释机会,才会出台这样的规定。对于加拿大移民者来说,如何合理的解释自身没能满足居住规定的原因,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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