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子女、中国公民的外籍子女;
2、在沪从事探望亲属、洽谈商务、科教文卫体交流活动或处理私人事务需短期停留的,或在上海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
二、办事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或另提供宾旅馆长包房协议)(需用目前最新持用护照登记);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申请人需本人至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免费拍照,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一张彩色证件照片(六个月内近照、白底、二寸、免冠、无修改、相纸冲印、无污痕);
4、提供曾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可证实曾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材料复印件(或父母具有/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或提交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原件;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办理签证的:
① 探望亲属的需提交与被探望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邀请函及其亲属在上海常住的居住证明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 从事洽谈商务、科教文卫交流活动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件;
③ 处理私人事务的需提交与申请目的相关证明及申请函件和担保函件。
(2)办理居留证件的:
① 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按照工作类居留证件申请材料,根据公司申请直接办理不超过五年的居留证件(外籍人才可以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
② 申请学习类居留证件的,按照学习类居留证件申请材料,根据学校申请函直接办理不超过五年的居留证件;
③ 申请探亲、置房和看病等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的,按照相应申请材料,直接申请办理不超过五年的居留证件。
注意:
1、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以上为上海市出入境机构要求的办事条件和手续,因各地存在差异,请以当地出入境机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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