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起,中国史上首次大规模个税汇缴季开启。与普通民众关心的退税、抵扣不同,富豪更关心离岸公司、离岸信托等如何报税。就此,本文解答。
先回答谁需就其境外收入申报纳税? 首先,中国是“全球征税国”,「居民」需就全球收入(包括国内和境外收入)向中国报税,「非居民」仅需就国内收入向中国报税。
谁是「居民」?
与此同时,如果「无住所居民个人」自2019年起连续六个年度,有任何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或单次离境30天,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可免缴个人所得税。(所谓“六年安全港规则”)
1)持中国护照+新加坡绿卡+常住国内
……
对富豪持有离岸公司,比如持有一间BVI公司用来收集海外利润,报税与否分几种情况。
这种逃不掉,法规明确应该申报交税。
这种征否相对主观,目前应该都不会主动申报,但有风险。
因为个人没收到分配没所得,并不触发纳税义务,不用申报,但又因为个人可以控制BVI公司的分配时点,容易故意避税。
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七),转让中国境外企业股权,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税。
更进一步讲,如果这间BVI公司持有的资产50%以上是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直接或间接持有都算,按资产公允价值算),转让BVI公司股权所得会被直接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不管你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都应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中国个税。
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七),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对富豪设立离岸信托,或作为离岸信托的受益人,目前新个税法没有任何规定。大家应该都不会主动申报,但同样存在一定风险。
以马云离岸家族信托架构为例,信托通常设立为“离岸信托—离岸公司—……底层资产”形式,离岸公司的持有人变成信托,富豪作为信托的委托人。
信托下的BVI公司仍被视为富豪的受控外国企业,与纯持有BVI公司一样,无合理需要故意不分利润(或少分配),税局直接调整征税。 这是目前可能的风险。 更进一步,目前没有任何信托税务规定,但这应该不是常态,有24万亿中国个人财富压顶,有改革开放40年代际传承对信托的迫切需求,相信不久的将来专门的信托税会到来。
对于可撤销的家族信托,视同信托不存在,所有信托资产纳入个人报表;
对于不可撤销的家族信托,信托本身作为独立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税号。将资产装入信托时,按资产市值交赠予税(超过免税额度的);信托赚钱了信托纳税;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纳入个人报表。
就是说,以后,家族信托本身可能就是个纳税人,装入家族信托之时也可能马上就要纳税,收到的信托分配也要纳入个人报表。但这是以后的事。
当然,也有人存在侥幸心理,隐瞒不报。税局会不会发现?可能会。
比如而对于消极的非金融机构的离岸公司,海外开户行(如HK某行)会穿透背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以及离岸公司账户的余额(/或价值)、当期收入总额全部换回中国。
比如作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信托,CRS会穿透看信托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固定受益人、保护人等,只要任一是中国税务居民,该信托所持金融账户信息都会被换回中国。
如设立在这些地方的离岸公司无法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只是个壳,用来收款或存钱的),或该地政府没有监控离岸公司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法,则天堂会直接将公司信息(包括背后持有人、甚至收入和成本信息等)自动交换回中国。
中国个税征管,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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