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收入、离岸公司、离岸信托如何报税?

2020-04-23
供稿人:南京澳星 联系方式:025-8682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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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起,中国史上首次大规模个税汇缴季开启。与普通民众关心的退税、抵扣不同,富豪更关心离岸公司、离岸信托等如何报税。就此,本文解答。 

 

 

谁需就其境外收入申报纳税?
 

先回答谁需就其境外收入申报纳税? 首先,中国是“全球征税国”,「居民」需就全球收入(包括国内和境外收入)向中国报税,「非居民」仅需就国内收入向中国报税。 

 

谁是「居民」?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住所居民个人」);
2)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无住所居民个人」)。

 

与此同时,如果「无住所居民个人」自2019年起连续六个年度,有任何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或单次离境30天,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可免缴个人所得税。(所谓“六年安全港规则”)

 

那么,持各种护照/绿卡的高净值人士算不算「居民」?比如,
 

1)持中国护照+新加坡绿卡+常住国内

算,应就全球收入向中国报税。

 

2)持中国护照+新加坡绿卡+常住新加坡
不算,仅就国内收入向中国报税。

 

3)持澳大利亚护照+中国团聚签+常住国内
算,应就全球收入向中国报税。

 

4)持岛国护照+中国护照+常住国内
算,应就全球收入向中国报税。

 

……

 
即不论何种国籍绿卡,只要是中国税法的「居民」,都应“全球征税”,海外收入都应申报纳税。 

 

那么,富豪(「居民」)持有离岸公司、设立离岸信托应该如何报税呢。 

 

2 持有离岸公司,如何报税?
 

对富豪持有离岸公司,比如持有一间BVI公司用来收集海外利润,报税与否分几种情况。 

 
情形一,BVI公司盈利,且2019年分配利润给个人
 

这种逃不掉,法规明确应该申报交税。

 
个人收到BVI公司利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应按20%税率申报纳税,申报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情形二,BVI公司盈利,但未把利润分配给个人
 

这种征否相对主观,目前应该都不会主动申报,但有风险。 

 

因为个人没收到分配没所得,并不触发纳税义务,不用申报,但又因为个人可以控制BVI公司的分配时点,容易故意避税。

 

对于此,现实施的新个税法专门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对于无合理经营需要,而对BVI壳公司的利润故意不分配或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视同分配并征收20%个税。 

 

情形三,个人在境外转让BVI公司股权

 

应该申报交税。只要你是「居民」,只要本次转让有所得,都应申报纳税。按20%税率申报纳税,申报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七),转让中国境外企业股权,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税。

 

更进一步讲,如果这间BVI公司持有的资产50%以上是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直接或间接持有都算,按资产公允价值算),转让BVI公司股权所得会被直接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不管你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都应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中国个税。

 

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七),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 设立离岸信托,如何报税?
 

对富豪设立离岸信托,或作为离岸信托的受益人,目前新个税法没有任何规定。大家应该都不会主动申报,但同样存在一定风险。 

 

Why?

 

以马云离岸家族信托架构为例,信托通常设立为“离岸信托—离岸公司—……底层资产”形式,离岸公司的持有人变成信托,富豪作为信托的委托人。

 

如上述,现实施的新个税法专门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而这个反避税的核心取决于“控制与否”。

 

中国富豪设立信托,往往喜欢“控制”,保留充分的权利,比如随时更换受托人、调整分配比例、保留充分的投资决策权,甚至将整个信托设成随时可撤销的,保留充分权利,信托可撤销,“控制信托”,由此换回的,可能也是反避税的“穿透”。
 

信托下的BVI公司仍被视为富豪的受控外国企业,与纯持有BVI公司一样,无合理需要故意不分利润(或少分配),税局直接调整征税。 这是目前可能的风险。 更进一步,目前没有任何信托税务规定,但这应该不是常态,有24万亿中国个人财富压顶,有改革开放40年代际传承对信托的迫切需求,相信不久的将来专门的信托税会到来。

 

对标成熟的英美,以美国讲:

 

对于可撤销的家族信托,视同信托不存在,所有信托资产纳入个人报表;

 

对于不可撤销的家族信托,信托本身作为独立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税号。将资产装入信托时,按资产市值交赠予税(超过免税额度的);信托赚钱了信托纳税;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纳入个人报表。

 

就是说,以后,家族信托本身可能就是个纳税人,装入家族信托之时也可能马上就要纳税,收到的信托分配也要纳入个人报表。但这是以后的事。

 

4 不申报,税局会不会发现?
 

当然,也有人存在侥幸心理,隐瞒不报。税局会不会发现?可能会。 

 
因为税务机关已经有很多种途径来获得海外收入情况, 比如通过CRS信息的交换,截至2020年2月,中国已与90多个国家/司法辖区开启了CRS信息自动交换,离岸公司、离岸信托、海外保单等信息,每年自动换回中国。

 

比如而对于消极的非金融机构的离岸公司,海外开户行(如HK某行)会穿透背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以及离岸公司账户的余额(/或价值)、当期收入总额全部换回中国。

 

比如作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信托,CRS会穿透看信托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固定受益人、保护人等,只要任一是中国税务居民,该信托所持金融账户信息都会被换回中国。

 

再如通过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中国几乎与所有主要国家/地区和所有避税天堂,都有签署税收协定(其中包含“信息交换”条款)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如有需要,税局可通过协定要求对方配合税务检查或调查,获取想要的税务信息。事实上,很多跨境追税的大案要案都是通过专项情报交换达成的。 

 

再如通过避税天堂的经济实质法案,2019年起,多个离岸避税天堂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包括BVI、开曼、百慕大、根西岛、泽西岛等等。

 

如设立在这些地方的离岸公司无法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只是个壳,用来收款或存钱的),或该地政府没有监控离岸公司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法,则天堂会直接将公司信息(包括背后持有人、甚至收入和成本信息等)自动交换回中国。

 
根据2015年OECD统计数据,美国政府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的比例是83:17,加拿大是79:21,而中国个人税和公司税的比例刚好相反,是20:80。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人民币157,992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人民币10,388亿元,仅占全国税收收入占比为6.58%。
 

中国个税征管,刚刚开始。

 

文章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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