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申请人在各纸质刊物、网络媒体上拥有一些报道文章是非常常见的,将“媒体报道”作为三项标准中的一项,可能性是相对较大的,但在美国移民官的判定过程中,不是所有“媒体报道”都可以作为有效申请条件之一的。所以常常会有申请人问:
1、我被网络媒体报道过,可以吗?
2、地方电视台采访过我,可以吗?
3、我参加的项目被报道过,可以吗?
这3个问题很难断定是符合或不符合,因为在对于“媒体报道”的判定中,美国移民官会通过3个方面来综合考量申请人是否满足这一条件:
1、媒体的性质
通常情况下要求媒体报道的载体机构要有足够的行业影响力或社会传播面,专业刊物类,如美国的《Science》、英国的《地质与勘探》;商业出版物类,如《商业周刊》;其他主要媒体类,如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
事实上,并非所有申请人都能够获得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报道的机会。在地方媒体上刊登的报道就不可能被认可吗?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最常见的证明方式就是通过具体的信息数据来证明媒体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比如发行范围、发行量、读者群、观众群、转引数、影响范围以及主管单位等。尤其是对于那些国内知名网站、新兴媒体,只有通过充分的数据来证明该媒体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才能说服移民官认可其报道。
2、报道的对象
报道的核心对象必须是申请人本人,报道内容是围绕申请人的工作展开的。如果报道的对象是申请人所在的组织或企业机构,申请人的名字只是在报道中被带过提及,或只是引用了申请人的某个观点,这样的报道是不会被移民局认可的。
在实际的申请案例中,还存在一部分媒体报道是既会牵涉申请人,也会谈及申请人工作机构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比如,如果报道的主要介绍内容是申请人的工作机构的一项重大发明,而且在报道文章中叙述了关于申请人在这项发明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那么这篇报道也是可以向移民官进行解释说明的。
3、报道的内容
首先,报道必须与申请人所申请领域直接相关。例如,一位通过开办学校取得巨大商业成功的退役运动员申请人,如果申请领域是商业领域,那么过往关于申请人运动员时期成就的媒体报道如果没能体现申请人在商业领域的成就,这样的媒体报道对申请就是没有帮助的。
其次,必须是关于申请人在申请领域的工作及其在行业的成就,不可以是关于申请人及其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更不可以是娱乐新闻。
时间:2024-11-23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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