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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民类别与绿卡申请过程
EB-2/EB-3类别:
对于通过EB-2(高级技能劳工)或EB-3(技术劳工或非技术劳工)类别取得绿卡的申请人,移民局并未给出在绿卡签发后必须在担保雇主处工作的具体最短期限。
但是,移民法要求在提交绿卡申请时,必须有证据表明雇主和雇员都有意在获批绿卡时无限期地在担保职位上工作。这里的“长期”并未规定具体的工作时间,而是指双方是否打算在该职位上无限期工作。
EB3非技术移民:
对于EB3非技术移民,申请人通常需要为雇主工作一年后才可以自由换工作。这是因为这类移民项目要求雇主为申请人提供长期担保就业,以确保其在美国的合法居留和工作。
二、移民法规定与灵活性
工作流动性:
根据美国移民法INA第204(j)节(通常称为I-485J),一旦个人I-485调整身份的申请等待了至少180天,他们就可以接受新工作,新工作可以来自于同一雇主、新雇主甚至是自己,只要新职位与担保职位“相同或相似”。
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移民法实际上允许个人在获得绿卡之前更换雇主,只要新职位与担保职位足够相似。
绿卡撤销风险:
如果移民局认为绿卡错误获批或在此过程中存在欺诈,他们有权在绿卡签发后5年内撤销绿卡。因此,在绿卡获批后不久就离职可能会增加被移民局审查的风险。
时间:2024-11-23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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