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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政策

2016-11-0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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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职业移民政策分为5类。前3类为技术移民,第五类为投资移民。  

第一类:第一优先(EB-1)(杰出人才移民):无需取得美国劳工局的认同即可移民,但需具备下列条件:在科教、艺术、商业和体育等领域中具有特优、特殊或特异技能,国际大奖获得者或符合一定条件的人。  

 

第二类:第二优先(EB-2):具有学士以上高学位之专业人士,比如律师、会计师、医生、工程师、化学家等,必须拥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劳工局需认可这些人的专长能为美国带来实质利益;或在科技、艺术、商业等方面有出众的特殊能力者(需取得美国劳工局认可)。  

 

第三类:第三优先(EB-3):技术劳工、初级专业人员、非技术劳工(需取得美国劳工局认可),只要是拥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劳工,在美国已有雇主,就可以申请移民,这些劳工包括厨师、护士、理疗师、放射理疗师、大型货运司机、电梯维修工等。  

 

第四类:第四优先(EB-4)(特殊移民):宗教工作者;新闻广播人员;伊拉克/阿富汗的翻译人员;协助美国工作的伊拉克人;国际组织雇员;无国界医生;武装部队成员;巴拿马运河员工;退休后的北约(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人员;已故北约人员的配偶及子女。  

 

第五类:第五优先(EB-5)(投资移民):这是目前在中国最受欢迎的移民美国方法。申请人需在美国境内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并亲自运营该公司;或是购买一个现有企业,加以改造或重组成新的企业。  

 

公司需要进行资本投资并创造就业机会来刺激美国经济。要求在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以上的新就业机会,即雇佣全职员工; 资本所需的最低投资额在一般地区为100万美元;在目标就业区(高失业率地区,即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1.5倍的地区或某些农村地区)的最低投资额为50万美元。  

 

EB5投资移民的优势在于: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资金不要求要通过自己经营企业所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而且,投资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满21岁、未婚的子女均可以同时申请移民。EB-5的投资人必须年满21岁的条件,但无需任何经商、工作和学习经验背景。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且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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